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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技术损害以外的医疗纠纷类型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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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是不是医疗产品?

我国《献血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并规定: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因此,血液不是商品,也不属于医疗产品。将血液加工后得到的血液制品属于生物制品,属于药品范畴。患者临床用血所交的费用是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并非血液费用。血液本身没有价格。虽然血液不是医疗产品,但因输入不合格血液发生损害的,参照医疗产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02

因输入血液发生医疗纠纷的,

各方就什么内容承担举证责任?

因输入血液发生医疗纠纷的,患者需要提交输入血液、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输入血液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可依法申请鉴定。医疗机构需要证明的内容有:1.确保患者有输血指征;2.确保血液来源合法;3.经过交叉配血;4.取血时进行相应查对;5.输血过程符合诊疗规范,采血器、输血器是合格产品。血液提供机构需要证明其对涉案血液的采集、检验、储存及发血过程符合法律规定。输入不合格血液赔偿责任案件参照医疗产品案件审理。

03

什么是无过错输血?

无过错输血时损害责任怎么承担?

无过错输血是指患者使用经血液提供机构检验合格的血液后仍然发生了经血液传播的疾病,在这种输血感染的案件中,患者与医疗机构、血液提供机构均无过错。无过错输血损害大多由“窗口期”造成,“窗口期”即人体感染病毒后,处于潜伏期尚未发病时,血液已处于病毒血症但无临床症状且现阶段医疗技术水平尚无法查出该病毒抗体的这段时间。窗口期是国际普遍面临的技术难题,目前尚未完全攻克。在无过错输血案件中,一般出于公平责任原则,由法官根据各方的经济能力和实际情况对患者的损害后果予以分担。

案例一

肖某无过错输血案

年5月,肖某因医院治疗,入院后多次予以输血、输入白蛋白、抗炎、营养神经等治疗。次日检查丙型××病毒抗体IgGO.。后肖某继续进行治疗。两个月后复查肝功能提示谷丙转氨酶U/L、丙谷转氨酶88U/L,予以保肝、降酶等对症处理,转氨酶未见明显下降。年8月16日行××免疫检查,显示丙型××病毒抗体Ig28.。肖某就其住院期间感染丙型××医院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分析意见为:丙型××传播途径有血液及体液传播、性传播、母婴传播等途径。患者输血前丙型××病毒抗体IgGO.(阴性),输血后2月余出现肝功能异常,后复查丙型××病毒抗体及并行××病毒RNA均为阳性,与输血存在因果关系,其原因力大小为完全因素。医院申请追加血液中心为共同被告。血液中心未参与以上医疗损害鉴定程序,对市医学会作出的鉴定意见不予认可,认为不能排除系由原告自身造成或手术交叉感染、输入人血白蛋白等因素造成感染丙型××病毒。针对此异议,一审法院向医学会发函询问。医学会回函:根据现有鉴定资料记载,无感染丙型病毒性××的其他证据,考虑患者感染丙型××病毒与输血行为有关,虽然患者住院期间多次输入人血白蛋白,但输血仍是感染××病毒的主要途径。后血液中心申请对其采供血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该过错与患者感染××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患者感染××医院的医疗护理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后认为:医院诊疗行为符合相关规定,血液中心采集的血液检测结果显示提供的血液属于合格产品,血液中心采供血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定。限于目前检测技术的局限性,不能完全排除患者或献血者处于病毒感染后的“窗口期”。患者感染丙型××病毒首先考虑属于无过错输血感染,输血为完全原因。医院承担赔偿责任,不要求被告血液中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医院对患者进行赔偿。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律师指引

在因输血造成损害的案件中,患者输血后所得疾病其传播途径一般不止血液传播一种途径,患者应尽可能搜集排除其他传播途径的证据。

04

医疗服务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有哪些特征?

医疗服务合同中,医方主要的义务是提供医疗服务,患方主要义务支付医疗费用、配合治疗,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不需要特定的合同形式。因医疗行为具有专门性、复杂性、侵袭性、高风险性等特征,故对提供医疗服务的主体具有严格的资格限制,医方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应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决定权。因医疗行为的公益性特征,医方具有“强制缔约义务”,即:医方对于患者请求诊疗的要约,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05

常见的医疗服务合同有哪几种类型?

常见的医疗服务合同类型有:(1)一般医疗服务合同,即以疾病的诊断治疗为目的的合同,如:门诊、急诊、住院医疗服务;(2)健康检查合同;(3)实验性医疗服务合同;(4)以诊疗外围、增值服务为内容的合同,如: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非治疗性堕胎手术等。

案例二

因使用自费药物发生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年6月13日蔡某医院治疗,经诊断后,收入消化内科治疗。3天后转至肝胆甲乳外科。蔡某入院诊断为腹痛查因:胆石症?年6月13日行彩超显示:肝内胆管稍扩张,胆囊稍大,胆囊结石并胆泥淤积。年6月17日行CT显示:胆囊增大、胆囊结石、胆总管上段结石。保守治疗效果差,于年6月21日行胆囊切除术、胆总管切除取石术、“T”管引流术、腹腔冲洗引流术。因治疗蔡某病症需要,医院对蔡某使用注射用骨肽、复方曲肽注射液、注射用生长抑素三种自费药品共计.08元。医院在使用自费药时没有及时告知,导致蔡某在出院结算后才得知使用了自费药品。蔡某认为医院使用自费药、多收费、超量用药构成欺诈行为,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以三倍自药费价格(.94元)予以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虽没有证据证明该院在使用自费药时履行了告知义务,但因蔡某没有提供医院使用的三种自费药与蔡某的治疗无关,医院已经为蔡某治愈了疾病,故医院没有及时履行告知义务不能作为认定医院在主观上存在欺骗故意的依据。另:医院、蔡某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指的“消费者”、“经营者”,本案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故驳回蔡某主张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另关于蔡某主张医院赔偿精神损失费的问题,本案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并不是侵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可以请求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本案不属于侵权纠纷,蔡某主张赔偿精神损失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律师指引

医疗服务合同是由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患者支付医疗费的合同。患者对其在诊疗期间须由个人负担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材料、特需服务等费用有知情权,医疗机构在对患者使用自费药品时应征求患者意见,若存在急救、抢救的情形可以先用药后告知。本案中,虽然患者在使用自费药后病情恢复、身体并没有不适反应,也不能因此剥夺患者使用自费药的知情权。

患者隐私权主要包含哪些内容?我们下一篇共同探究吧。摘抄《医疗纠纷实务处理问答》书籍编写人员:张文波宋胜云毛嵩上期回顾:《医疗技术损害以外的医疗纠纷类型(一)》

张文波律师

君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山东滩坊医学院法学学士,华东*法大学公共卫生法学学院校外导师,从业年限13年,执业年限10年,主要执业领域为医疗风险防范、医疗投融资、医疗纠纷处理、医疗突发事件处理、知识产权、民商案件代理。长期处理医疗业务方面的诉讼与非诉法律事务,为医疗机构及相关公司提供法律风险防范和法律战略分析、运营等方面法律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的纠纷事务,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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