胆管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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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切除多器官3个月后去世,法院判决支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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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妈妈没有做癌症切除手术,她可能还活着。说起往事,女儿难掩悲痛和惋惜。

77岁女子体检发现疑似癌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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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化名)告诉记者,母亲姓张,家住深圳市福田区,去世时77岁。

她说她妈妈去世前每年都体检。年8月初的一天,母亲在父亲的陪同下,来到深圳市医院(医院)做身体检查。

张太太生前住院。家人提供的照片

于飞说,她母亲在体检时发现有胆管轻度扩张,医院做了肝胆胰手术。经医生检查,她以“胆总管扩张:胆囊结石伴慢性胆囊炎”入院,入院时初步诊断为该病。

她说,母亲入院后,医生给她做了各种检查,都没有显示胰腺恶性肿瘤。“年8月14日,我妈在全麻下做了ERCP,没有证据诊断胰腺恶性肿瘤。送检的脱落细胞病理报告也不支持恶性肿瘤。”

她告诉记者,医院医生的要求,两天后,他们将母亲送到广医院做PET-CT检查,诊断意见是“结合增强扫描,极有可能考虑为恶性肿瘤”,但这份报告仅供临床参考。

随即,医院决定给张太太做手术。

癌症手术前签署知情同意书。

年8月24日,一份来自医院的“术前总结”显示,张太太的手术指征为“主胰管扩张原因不明,PET-CT提示胰头钩突恶性肿瘤可能”。拟在全麻下进行全胰腺切除术,术中可能损伤周围大血管、胆道、肠道、膈肌,导致大出血。手术过程中需要仔细解剖和输血。

张老太的女儿于飞告诉记者,年8月25日,医生给了他们一张“知情同意书”,上面注明“胰腺癌手术”,并让家属签字。“我妈之前的检查都没有确诊为胰腺癌,也没有做活检。”

根据《知情同意书》,胰腺癌是一种恶性程度极高的消化系统恶性肿瘤,包括胰头癌和胰体尾癌。胰腺癌常见的临床表现为腹痛、*疸、消瘦。目前仍缺乏有效的胰腺癌早期诊断方法。由于胰腺位置较深且无包膜,肿瘤容易浸润到周围组织,包括器官、血管、淋巴结、神经等。,这导致大多数胰腺癌病例处于晚期。手术切除是胰腺癌的有效治疗方法。无远处转移的胰腺癌应切除,以延长生存期,提高生活质量。然而,只有10%至20%的患者在确诊时仍有手术切除的机会。常用的手术方法包括胰腺切除术、十二指肠切除术、胰腺切除术和全胰腺切除术。胰腺癌预后很差,与肿瘤大小、淋巴结转移、治疗方法等多种因素有关。不手术的患者1年生存率不到10%,5年生存率只有1%到3%,手术后的患者5年生存率可达7%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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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书》还向张太太的家人告知了手术的潜在风险和应对措施,如“麻醉并发症,严重时可引起休克,危及生命。”“术前诊断不明,或不排除恶性肿瘤的可能。具体操作方法要看手术过程中的情况,可能需要改变手术方法,扩大手术范围”。

于飞说,同年8月27日上午8点左右,她母亲被推进手术室,他们全家在手术室门口等候。当晚被推出手术室时,她处于麻醉昏迷状态,随后进入普通病房。

术后多次昏迷,三个月后死亡。

于飞说,她母亲接受癌症手术后,她的精神状态一天比一天糟糕。“她吃饭都很困难,开始一天天消瘦,看着心痛。”她回忆说,有时候,在搀扶母亲的时候,她突然瘫倒在地,昏迷过去。

同年9月22日,张老太太出院时被诊断为胰腺导管内乳头状黏液瘤、胆囊结石伴慢性胆囊炎、房颤。“因为年龄大,又做过手术,手术后身体状况急剧恶化。”

于飞回忆说,同年10月10日,她的母亲因“低血糖晕厥和低蛋白血症”再次住院。住院期间,她被诊断为“全胰腺切除+全脾切除,继发性糖尿病,药物性肝损伤”。医生下了几次病危通知,住院8天后她出院了。

同年11月15日,张老太在家中突然晕倒,第三次入院。入院检查时,她发现“白蛋白低、胆红素、转氨酶升高”等肝衰竭症状。

此后,病情逐渐恶化。

同年11月29日转入ICU治疗。

女儿于飞悲痛地回忆,同年12月2日上午10点左右,医院ICU病房突然去世,享年77岁。“死因是严重肝功能衰竭、肝肾综合症等。她母亲火化后,葬在深圳的一个公墓里。”

家属打印病历,发现多处器官被摘除。

于飞告诉记者,母亲去世后,他们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一个好好的人,手术后,如果按照当时签的“知情同意书”,母亲应该会越来越好,怎么可能3个月后就“离开”了。这个问题迷惑了他们,同时也引起了他们的怀疑。

家人商量后,决定打印母亲的病历,看看发生了什么事。

没想到,病历让他们大吃一惊。

于飞说,他们发现她母亲的许多器官都被切除了,这导致她进食和消化有困难。

在记者出示的一份盖有“医院病历”长方形章的“手术记录”中,张女士在手术中(后)诊断为“近端胰管狭窄原因:胰腺肿瘤”?胆结石伴慢性胆囊炎”,当天手术持续时间为7小时57分钟。

其中手术过程写道,“麻醉成功后,患者平躺在手术台上,腹部皮肤常规消毒、铺开,做一个弧形切口,一层一层切入腹部。”

这份《手术记录》记载,器官摘除时写着“胆囊摘除”、“脾脏常规摘除”等等。

《第一份术后病程记录》称,“胃、十二指肠、胰腺、脾脏、胆囊及部分空肠标本全部切除。”

病理学显示多器官无恶性证据。

于飞说,手术前,医生给她做了胰腺癌手术,没有确诊为胰腺癌。然而打印出来的病历更让她和家人吃惊。术后病理检查显示,母亲的胆囊、周围淋巴、胰腺、十二指肠、远端胃等部位均无恶性证据。

在医院的一份“病理图文报告”上,记者看到,年8月28日送检的组织中有“胆囊、腹干周围淋巴结、腹主动脉周围淋巴结、胰腺+脾脏+十二指肠+远端胃”。根据诊断意见,前三项未发现恶性证据,最后一项未发现明显异常。

于飞认为,医院根据广医院出具的“胰腺恶性肿瘤高度可能”报告,诊断其母亲为胰腺恶性肿瘤,并对其进行了“全胰腺切除+脾前切除术”,最终导致其母亲三个月后死亡。

医院多万。

张女士家属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在没有确切证据支持胰腺恶性肿瘤的情况下,她接受了癌症手术,并错误地切除了她的胰腺、脾脏和其他重要器官,导致她出现严重并发症并在手术后死亡。

同时,他表示对方的行为对其家人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因此委托北京史静(深圳)医院告上了深圳市福田区法院。

他们家的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54万元,诉讼请求%。同时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精神抚慰金50万元。

据鉴定,医院的责任参与率高达90%

张老太家属向深圳市福田区法院提起诉讼后,也提交了鉴定申请。

年5月25日,该院委托广东省第一医院对张女士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参与程度进行鉴定。

同年8月10日,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称医生仅依据术前外院PET-CT检查报告,术前影像学及病理学依据不足(术前MRI未发现胰腺肿瘤,ERCP检查未发现肿瘤细胞),诊断张女士为‘胰腺癌’。术中胰腺无明显肿瘤或病变时,她没有及时告知家属,并与家属充分沟通。同时,未进一步评估术前手术的适当性。张女士是一位有高血压病史的老妇人。在没有明显的恶性肿瘤组织学证据的情况下,她接受了“全胰腺切除术”。手术创伤巨大,对她全身营养代谢和水电平衡产生了严重影响。她的死亡与手术的选择有关。

司法鉴定意见。

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是,医院术前诊断依据不足,手术方式选择不当,与她的家属就手术方式的选择沟通不充分,在术中未发现病变的情况下,不存在重新评估手术方式的过错。医生的过错与张女士的不良治疗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责任分担率为61%至90%。

医院辩称自己已经尽到了积极的诊疗义务,没有过错。

年11月10日,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作为被告的医院答辩称,他们对患者张女士的诊疗过程高度重视,对其治疗并未违反常规诊疗,已尽到了积极的诊疗义务。诊疗行为无过错,张医院的诊疗行为无事实因果关系。

同时辩称,广东省钟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事实不清、依据不足,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据医院介绍,患者张老太入院原因为上腹部不适、体重减轻、体检。她过去患有严重的糖尿病。患者影像学报告显示胆管、胰管明显扩张,胰头区肿胀,胰体尾部明显萎缩,胰腺癌肿瘤标志物升高。她在外院接受了PET-CT检查。检查结果显示胰头和胰体均为高代谢病变,临床表现符合胰腺癌临床诊断标准。医院为她做了正确的术前诊断,态度严谨地进行了最全面的术前检查,证据充分。司法鉴定意见认为术前诊断缺乏依据,与客观事实不符。

此外,患者张女士有明确的手术指征。医院为她选择了正确的手术方式,术前充分告知。她在胰头和胰尾有高代谢病灶,胰尾明显萎缩(提示无功能)。她过去有严重的糖尿病,所以她有明确的手术指征。从肿瘤的根治和手术的安全性考虑,医院为她选择“全胰腺切除术”是合理的。

同时说明,目前国内外尚无教科书、临床指南或专家意见建议术中活检后根据活检结果进行根治性手术。是胰腺癌中心的导管腺癌,尤其是胰腺导管内乳头状瘤并发慢性胰腺炎。无法根据术中触摸和肿块来决定是否切除这种导管微小癌。如今,在临床实践中,5%至10%的患者在接受该手术后病理上是良性的。因此,鉴定机构医院的过错是不合理的。退一步说,张老太太术后病理结果证实是胰腺导管内乳头状瘤,属于癌前病变。权威文献报道其癌变率达到30%。她的肿瘤大于3cm,胰管最宽处扩张10mm,肿瘤隆起,胰腺萎缩。根据国内外主要临床指南,建议根治性手术。

医院还回复说,他们已经向患者详细告知了手术的医疗风险,手术后良性病理的可能性,以及手术后的各种并发症。同时,他们提供保守治疗和替代治疗方案供患者选择。如果患者充分意识到这些风险,并同意选择积极的手术方案进行治疗,则应承担相应的医疗风险。

庭审中,医院还表示,司法鉴定意见在认定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上存在错误。张老太太的死因是不明原因的肝衰竭,但生前多次CT复查结果显示,其肝脏的血供和吻合没有问题。“全胰腺切除术”的主要远期并发症是严重的糖尿病、营养不良,导致心肺功能不全或感染,即不迅速和不可逆的肝功能衰竭。术后三个月肝功能衰竭的原因可能与患者服用的药物有关,但与全胰腺切除术无直接因果关系。

医院的异议出具了答复意见。

针对医院作为被告的异议,广东省第一司法鉴定机构回复称,该中心接受法院委托,告知被告就医情况。

在鉴定案例中,聘请了肝胆外科和普外科的主任医师参与鉴定。在本案医患双方的陈述会上,提出了相关问题,并当场向医生指出了诊疗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和过错。手术前,医生没有足够的影像学和病理学依据。仅通过外院PET-CT检查报告做出‘胰腺癌’的诊断,诊断缺乏依据,导致手术治疗方案选择不当。医生在手术探查时没有发现她的胰腺有明显的肿块和病变,也没有对胰腺进行必要的进一步探查(如术中超声检查和术中穿刺检查)以明确诊断。在没有任何医学证据证明全胰腺切除术指征的情况下,患者未尽到告知义务而终止手术,误行全胰腺切除术,最终导致被鉴定人因肝功能衰竭死亡。“我中心出具的这些鉴定意见,依据充分、准确、客观,不存在被告所述重要事实不清、依据不足的问题。”

针对这样的情况,被告主张,鉴定中心在回复他们出具的答辩状中,并没有对问题的关键点作出充分、实质性的回应,无论是鉴定意见还是回函都没有陈述或列举任何鉴定依据(医学文献、诊疗规范)。“仅凭主观判断出具鉴定意见是不公平的,我们不认可这些鉴定意见和回函。”

被告表示,对于患者张女士造成的损害后果,他们不应承担过错责任。“医学是自然科学,医学领域充满了未知和变数。医护人员压力大,医疗机构只能尽力而为。请社会给予谅解,请法院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充分考虑原告的病情,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医院负责80%赔偿47万余元。

深圳市福田区法院经审理查明了本案相关事实,分析判断了被告诊疗行为与张老太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过错参与程度。结合案中证据,认定被告人是在给张老太治病。

在治疗过程中,确实存在术前诊断依据不足、手术方式选择不当、与被鉴定人家属就手术方式选择沟通不充分、术中未发现病变时未重新评估手术方式的过错。医生的过错与张女士的不良治疗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即被告在诊疗活动中存在一定过错,是导致其死亡的部分原因,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危害原因和案件的实际情况,本院认定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认为,因本次医疗事故造成张女士死亡,原告作为其近亲属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支持。根据损害结果,法院判决支持10万元,原告主张过高,不予支持。

年1月11日,深圳市福田区法院一审宣判,医院作为被告,赔偿原告包括精神抚慰金在内的各项费用共计47万余元。

据悉,一审宣判后,医院均不服,已提起上诉。

医院回应/p>

一审判决已上诉,重新鉴定等待二审开庭。

记者曾联系过张女士的主治医生。一位女工作人员说,医生不出门诊,平时在住院部工作。住院部一位工作人员说,医生不在,可能在休息。

医院。资料图片

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一审宣判后,他们不服。他们已经提出了重新鉴定的上诉,目前正在等待二审的审理。

健康委员会/p>

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医院整改。

年12月16日,深圳市卫健委在回复张老太女儿于飞时表示,医院在调查患者病历并询问相关医生后,于年8月27日对她进行了“全胰腺切除术”。手术前有通知。

我知道患者及家属计划进行“全胰腺切除术”,手术中患者的胆管切缘切片会被送到病理科。医生表示,这一部分的目的不是为了明确胰腺癌的诊断,而是为了确定剩余的胆管是否可能彻底切除癌细胞。术中切片的结果不会影响胰腺外科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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